一、制定背景與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加快打造“佛山標準”,增強制造業質量競爭力,提升佛山制造知名度和影響力,佛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了《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佛山標準工作的實施意見》(佛府〔2020〕11號),提出實施佛山標準供給、評價、點亮、培育和保護五大工程,全面推進佛山標準工作,要求我局牽頭建立佛山標準標識管理制度,允許通過評價的企業在相關經營活動中使用佛山標準專用標識。加強對佛山標準標識使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和退出機制,提升佛山標準標識的整體形象和公信力。
因此,為規范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和標識使用和管理,提升佛山標準品牌形象,我局擬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和有關參考資料
(一)主要參考依據
1.《佛山市標準化“十四五”發展規劃》(佛市監〔2021〕24號)
2.《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佛山標準工作的實施意見》(佛府〔2020〕11號)
3.《深圳標準標識管理辦法》(深市質規〔2018〕8號)
4.《關于推進“上海標準”標識制度實施的意見 (試行)》(滬市監規范〔2020〕16號)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5章共21條,對制定本辦法的目的、佛山標準產品證書、佛山標準標識、監督管理等均單獨設立章節予以規定。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出臺本《辦法》的目的和依據、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和標識的范疇、市市場監管局的職責等;第二章“佛山標準產品證書”規定了頒發佛山標準產品證書的條件、證書構成和內容、企業使用證書的要求、證書變更、證書有效期、證書復審、申請補辦的情形等;第三章“佛山標準標識”規定了佛山標準標識的標準式樣、使用范圍、企業使用標識的要求等;第四章“監督管理”規定了對證書和標識使用的監督檢查、相關信息公示、未正確使用的處理、未獲證企業違規使用的處理、撤銷證書的情形及處理措施等;第五章“附則”規定了負責解釋本《辦法》的主體、實施日期、有效期。
四、重點條款解讀
1.第四條“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市市場監管局”)是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和佛山標準標識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佛山標準產品證書發放、變更、復審、使用、撤銷等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佛山標準標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解釋:作為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我局統籌推進佛山標準各項工作,為明確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和標識的業務主管部門及職責,本條作出相應規定。
2.第六條“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分為正本和副頁兩部分。(一)正本包括以下內容:1.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2.評價依據、評價產品類別;3.企業獲證產品名稱、產品執行標準;4.證書編號、有效期、評價機構、發證機構、發證日期;5.佛山標準標識、三維碼;6.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二)副頁包括以下內容:1.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2.獲證產品名稱、規格、型號;3.證書編號、有效期、發證機構、發證日期;4.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解釋:佛山標準產品證書是對企業產品通過佛山標準產品評價后所獲得的的證明性文件,規范該證明文件的內容和要素是本《辦法》重點內容之一,內容和要素應合法、完整,既要便于企業使用,也要有利于消費者識別。因此,本條明確證書包含正本、副本及證書內容,以規范證書相關要求。
3.第七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完整、準確使用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和有關信息,不得超出獲證產品范圍使用,不得夸大宣傳和誤導公眾”、第十三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按佛山標準標識使用指南規范使用佛山標準標識和有關信息,不得超出獲證產品范圍使用,不得夸大宣傳和誤導公眾”。
解釋:獲證企業應正確使用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和標識,避免誤導公眾,共同維護佛山標準品牌形象。因此,第七條明確規范企業使用證書等行為,第十三條明確規范企業使用標識等行為,避免誤導公眾。
4.第八條“產品獲證后,發生以下情形時,企業應在30日內申請佛山標準產品證書變更:(一)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名稱變更的;(二)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發生變更的;(三)其他需要證書變更的情形”、第九條“佛山標準產品證書有效期為3年,企業應在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申請證書復審。發生以下情形時,企業應在30日內申請證書復審:(一)產品執行標準有變更或修訂的;(二)生產地址變更的;(三)生產條件、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產品質量的;(四)其他需要證書復審的情形”。
解釋:企業產品通過佛山標準產品評價后,與證書相關內容或要素可能發生變化,要完善證書管理,應對證書變更和復審進行相應規定。因此,第八條證書變更的情形及時限要求,第九條明確證書有效期、申請佛山標準產品復審的情形及時限要求。
5.第十七條“獲證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范使用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和標識的,由市市場監管局指導改正,指導后仍不改正的,由市市場監管局撤銷其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對未獲證企業擅自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佛山標準產品證書或標識的,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八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場監管局撤銷其佛山標準產品證書:(一)企業弄虛作假通過佛山標準產品評價的;(二)企業未履行《佛山標準產品消費者權益保障資金管理辦法》中退貨退款主體責任達到3次,或在規定的時限內未回款先行墊付資金達到50萬元的;(三)企業拒不接受市市場監管局對其監督檢查的;(四)獲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飛行檢查結果不符合的;(五)企業轉讓、買賣證書或標識的;(六)企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對佛山標準品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七)證書復審未通過的;(八)獲證產品不再生產銷售的;(九)企業主動申請撤銷佛山標準產品證書的;(十)其他需要撤銷佛山標準產品證書的情形”。
解釋:為強化佛山標準品牌保護,落實佛山標準產品企業標準、質量主體責任,必須建立佛山標準產品退出機制,促進企業依法獲評、加強產質量品監管、正確使用證書和標識、珍惜企業信譽等。因此,第十七條明確業務主管部門對不按規定使用證書和標識的處理措施,以及對未獲證企業擅自使用證書或標識的處理措施,第十八條明確撤銷佛山標準產品證書的情形,以形成監管閉環。
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和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