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和標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和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和標識管理,提升佛山標準品牌形象,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佛山標準工作的實施意見》(佛府〔2020〕11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佛山標準產品證書,是指企業產品通過佛山標準產品評價后所獲得的證明性文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佛山標準標識,是指企業產品通過佛山標準產品評價后被授權使用的專用標識。


第四條  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市市場監管局)是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和佛山標準標識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佛山標準產品證書發放、變更、復審、使用、撤銷等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佛山標準標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佛山標準產品證書


第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按照《佛山標準產品評價通用規范》(DB4406/T 16-2022)等文件開展評價工作,評價工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由第三方技術機構開展。


對通過評價的產品,市市場監管局在3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頒發佛山標準產品證書。


第六條  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分為正本和副頁兩部分。


(一)正本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評價依據、評價產品類別;


3.企業獲證產品名稱、產品執行標準;


4.證書編號、有效期、評價機構、發證機構、發證日期;


5.佛山標準標識、三維碼;


6.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二)副頁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


2.獲證產品名稱、規格、型號;


3.證書編號、有效期、發證機構、發證日期;


4.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完整、準確使用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和有關信息,不得超出獲證產品范圍使用,不得夸大宣傳和誤導公眾。


第八條  產品獲證后,發生以下情形時,企業應在30日內申請佛山標準產品證書變更:


(一)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名稱變更的;


(二)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發生變更的;


(三)其他需要證書變更的情形。


第九條  佛山標準產品證書有效期為3年,企業應在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申請證書復審。發生以下情形時,企業應在30日內申請證書復審:


(一)產品執行標準有變更或修訂的;


(二)生產地址變更的;


(三)生產條件、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產品質量的;


(四)其他需要證書復審的情形。


第十條  佛山標準產品證書遺失或損壞,企業可在證書有效期內向市市場監管局申請補辦。


第三章 佛山標準標識


第十一條  佛山標準標識包括佛山標準專屬特征圖案、中英文字,其標準式樣及標準色如下圖,其他式樣及色彩參照市市場監管局另行制定的佛山標準標識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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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佛山標準標識標準式樣


第十二條  經授權,企業可在獲證產品、產品包裝、產品標簽、說明書或保修卡上使用佛山標準標識。除標準式樣和標準色外,企業可根據應用載體的外觀、色調選擇佛山標準標識的其他式樣和色彩。


第十三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按佛山標準標識使用指南規范使用佛山標準標識和有關信息,不得超出獲證產品范圍使用,不得夸大宣傳和誤導公眾。


第十四條  企業應在佛山標準產品證書有效期內使用佛山標準標識,證書撤銷、有效期屆滿未申請證書復審或復審未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


證書有效期內生產的佛山標準產品,按照本辦法規范使用佛山標準標識的,在有效期屆滿后可以繼續進行銷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本辦法對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及標識的使用開展監督檢查,必要時可由第三方技術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六條  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和標識相關信息應在佛山標準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公示,任何企業和個人對偽造、濫用、冒用、轉讓和買賣證書和標識等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市市場監管局舉報。


第十七條  獲證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范使用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和標識的,由市市場監管局指導改正,指導后仍不改正的,由市市場監管局撤銷其佛山標準產品證書。


對未獲證企業擅自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佛山標準產品證書或標識的,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場監管局撤銷其佛山標準產品證書:


(一)企業弄虛作假通過佛山標準產品評價的;


(二)企業未履行《佛山標準產品消費者權益保障資金管理辦法》中退貨退款主體責任達到3次,或在規定的時限內未回款先行墊付資金達到50萬元的;


(三)企業拒不接受市市場監管局對其監督檢查的;


(四)獲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飛行檢查結果不符合的;


(五)企業轉讓、買賣證書或標識的;


(六)企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對佛山標準品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證書復審未通過的;


(八)獲證產品不再生產銷售的;


(九)企業主動申請撤銷佛山標準產品證書的;


(十)其他需要撤銷佛山標準產品證書的情形。


第十九條  除第十八條第(七)款、第(八)款外,企業因第十八條其他情形而被撤銷佛山標準產品證書的,1年內不再受理其重新申請佛山標準產品評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